询价采购项目最低报价相同该如何处理?
事件关注 2019年2月,某检测中心(事业单位)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批办公家具。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一家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时,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 评审时,询价小组发现:共5家供应商A、B、C、D、E的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其中,供应商A与供应商B的报价相同,且为最低价。询价小组将供应商A和供应商B推荐为并列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向采购人提交了评审报告。在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时,采购人内部出现了各种意见,有的认为采购人可以随意确定一家,有的认为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时陷入了困境。 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感觉到春天到了呢 那么,在询价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应该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采购人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实践中,绝对意义上的“质量和服务相等”几乎是不存在的。2003年《政府采购法》施行后,关于“质量和服务相等”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基于政府采购实践中适用这一法条时遇到的困惑,2015年颁布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门对这此作了解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依据这一规定,《政府采购法》中的“质量和服务相等”,并非是指绝对意义上的质量和服务等同,而是特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本案例中,评审小组根据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的实情,将A、B两家供应商推荐为并列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该做法无可厚非,也并不涉嫌违法违规。 但是,由于本案例中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成交供应商仅为一家,采购人如何在并列第一的两家供应商中进行从中选择一家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极易引发争议。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等相关法律中,未对这一情形做出明确规定,依据现有法条的直接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不太可能。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如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条作为依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该法条开宗明义,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五大立法目的: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二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促进廉政建设。本案例中,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结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进行处理。 分析《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最为核心、最能体现规制政府采购活动特点的立法目的应该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本案例的特点来看,尽管A、B两家供应商均属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但一般情况下,两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供货方案和售后服务不可能完全一致。 因此,可依据“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一立法目的,对两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性能参数、供货或售后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比较,择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如采用该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将使有限的采购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性价比最高,符合《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中“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一原则要求。 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感觉到春天到了呢 《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