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咨询机构 选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选择咨询机构行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依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择咨询机构,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顺利完成PPP项目识别、项目准备和项目采购阶段的工作,确保PPP项目操作规范和高效,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和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
项目实施单位熟悉PPP项目操作流程,可独立完成项目识别、项目准备和项目采购阶段工作任务的,可不聘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条 咨询机构的选择在我市先期面向全国征集入库的咨询机构库内进行。咨询机构库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可面向全国招标。
第四条 咨询机构选择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要特点,选择采购方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选择咨询机构应充分考虑咨询机构的专业经验和项目业绩、咨询服务方案、拟派项目组人员专业经验及业绩等情况,选择服务质量和效率最高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咨询机构。项目实施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特点和服务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咨询服务机构;不足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六条 组建谈判(磋商)小组。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市咨询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项目实施单位和谈判小组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和谈判小组分别书面推荐方式选择咨询机构的,项目实施单位和谈判小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项目实施单位推荐咨询机构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咨询机构总数的50%。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咨询机构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咨询机构的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咨询机构。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咨询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咨询机构,编写评标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项目实施单位确认。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方式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运用“综合评分法”,按得分最高确定咨询机构的过程。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或者具体要求的PPP项目、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PPP项目选择咨询机构时可采用竞争性磋商办法选择咨询服务机构。
项目磋商小组负责项目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咨询机构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与磋商的咨询机构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单位代表确认。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咨询机构不得少于3家。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咨询机构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最高的推荐中标咨询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咨询机构,并与之签定咨询服务合同。
第十条 参加PPP项目咨询服务采购活动的咨询机构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